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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2019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关于完善青岛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46号)和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19年度全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适当提高全市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1.2019年度全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以市政府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763元为缴费基数
  2.一档缴费成年居民以缴费基数的1.1%计算,每人每年缴纳430元。
  3.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以缴费基数的0.91%计算,每人每年缴纳355元。
  4.大学生以缴费基数的0.35%计算,每人每年缴纳135元。

  (二)适当提高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2019年度,各级财政对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30元;各级财政对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提标资金市与区(市)按照《关于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7〕29号)文件精神予以分担。

  (三)暂缓划拨补充医保基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5号)规定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向全民补充医保划转的部分,2019年度暂缓划拨。

  (四)适当调整全民补充医保财政资金预算

  2019年度,根据我市全民补充医保政策调整情况,对青政发〔2016〕35号文件中确定的全民补充医保财政投入资金进行相应预算调整。

  二、调整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从2019年度开始,进一步调整提高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一)提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2%。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超出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

  (二)提高学生儿童的待遇

  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少年儿童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40%提高至50%;大学生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80%。

  三、加强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加强对全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预算管理,强化稽核监管,确保全市居民医保制度健康平稳可持续运行。

  四、本通知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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