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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指南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及现行青岛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遗属生活困难的,可以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那具体怎么操作呢?需提供哪些资料?

青岛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申请指南

【承办机构】:青岛社保经办机构
【办理事项】: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申请
【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咨询电话】:0532-12333
【相关业务】:青岛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指南

申请条件


1、市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
2、供养遗属生活困难。

申请对象


1、父亲或丈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2、母亲或妻子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
3、子女,包括养子女等,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4、弟弟或妹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范围。

申请资料


1、《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
2、申请人户口本;
3、申请人身份证;
4、申请人本人与死亡职工的社会关系材料证明;
5、无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需提供);
7、孤儿或孤寡老人证明(孤儿或孤寡老人需提供);
8、学籍证明(年满16周岁,且尚在普通中学/高校/中专/技校学习的在校学生);
9、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相关文件。

申请流程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青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即时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提供材料;
4、复审人员对照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5、复审通过,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审核完成。

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执行。如出现属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遗属等情形则提高补助标准。

留言回复专区

一、我们单位属于市直事业单位,单位一退休职员因病去世。留下体弱多病没有工作的65岁妻子。这种情况可以申领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吗?如何申领?
【回复】:可以,根据规定妻子年满50周岁,没有固定工作人员可以申领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单位经办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即可。

二、单位一职工去世,现打算帮其家属申领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不知需提供哪些资料?如何操作?
【回复】:单位经办人携带《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无固定经济收入证明等资料前往青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一般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即可。

三、李女士,青岛市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幸因病去世。留下老伴王先生一个人。王先生今年60周岁,半瘫痪在床,这种情况能否申领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回复】:可以,根据青岛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丈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可以申领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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